国家调整个税起征点惩罚富人?
18日,有媒体报道称,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于下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尽管将要被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具体内容并未明朗,但却引发了舆论对个税的免征额度能否再次提高的关注。有专家“建议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或2500元。”而中国青年报社调查中心近日的一项调查显示,有97%的受访者认为当前的个税起征点不合适,还需要再调高。此前,我们国家对于个税的调整有两次大的动作,1993年到2006年以前一直以800元为费用扣除额标准,2006年1月1日起,标准才上调至1600元。 一个数据统计显示,2005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8364元,平均月工资约为1530元。2007年上半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0990元,平均月工资约为1832元,比2005年的月平均工资涨了302元。于是乎,有人高呼,工资涨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理应水涨船高,特别是要改变富人少交税,工薪阶层多交税的不合理现状。对于“改变富人少交税工薪阶层多交税”这样一个看似合乎实际的言论,恐怕对于当下的中国是根本不合实际的,我想,这样的想法只是某些穷怕了人,想以此为借口来惩罚富人的逻辑思维和借口。 有人说我们国家的80%财富是掌握在富人手中,而占整个社会大多数的中低收入者仅有20%的财富,也就是大家所熟知的“二八定理”。诚然,在改革开放之处,我们国家是鼓励部分人和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多数人以及其他地区再富起来,由于制度等各方面的原因,由此造成了我国当前城乡及社会个阶层贫富差距拉大的现象。对于在这样一种前提下,“富人反哺穷人”这样的逻辑也合乎道理,但我要说的是,要实现这样一种构想,中国还不是时候,还得等到更多人先富起来,更多的富人在意识上自觉地回报社会,反哺穷人。利用各种手段和政策来迫使富人交出更多的财富,那只不过是一段时间内某些人富不起来而嫉妒富人,劫富济贫的小国寡民思想。要是按照这样的逻辑思维进一步探行,为了达到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公平,只能把我们国家的富人群体、中收入的工薪群体以及低收入者分开,甚至是更加地将整个税收所触及到的社会群体细分,然后再根据不同收入群体制定各自的税收政策,这样一种理论上的逻辑构想恐怕让谁都实现不了。 在当前的中国,一些富人偷税漏税的行为确实是存在着的,不管是因为富人的胆大妄为还是钻国家法律的空子,其根本体现出来应该是国家在税收上制度的不完善所造成的。但我们就不能妄加论断,非要让所有的富人都受到惩罚,若是这样,那和建国初期我们对于大地主的批斗一样了么?如果说我们国家个税的对象现在主要的是中收入水平的工薪阶层,由于这样一个群体现状,提高个税起征点使得这些群体利益受到了最大危害,那么我能国家所应该思考的则是如何使得这部分中收入群体创造更多的财富,让中收入群体向高收入的富人群体靠拢。当我们国家达到这样一种多数人都是富人仅有少数人是穷人之时,那时候我们来谈“富人反哺穷人”才应该是最佳的时机。 税收作为我们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主要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种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在分配这样一个重要环节中,税收对于一个国家缩小各地区各阶层之间贫富差距的作用是应该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的,试问,仅凭税收变可以真正地实现缩小贫富差距的想法吗?贫富差距并仅仅是因为国家政策倾向所导致,更关键的是生存与整个国家里面的各种群体是否都真正地做到了自省,是否从主观上都为变成富人是否奋斗和努力过。说白了,其实就是一个国家国民整体素质的问题。利用税收在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过程中实现公平,实现社会大众贫富差距的缩小,对于这一点,我们所不应该忘记和吃过的亏,那就是我们国家在扶贫过程中遇到的等靠要思想和现象。 所以说,提高个税起征点,不能因为富人有钱就要上缴更多的税收,“劫富济贫”对于我们国家当下的整个社会环境以及民众自身的整体素质,根本是不合时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