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开人先证明员工“不合格”
作者:今题网友 2005-12-13 14:53:00-05:00 楼主
约定试工 3个月两个月后让“走人” 没有正当解聘理由 对员工损失餐馆赔———
事件再现今年9月,刘明到一家餐馆工作。当时餐馆老板说,先试工3个月,合同等试用期满再签。没想到,两个月后,餐馆老板突然通知刘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没说任何理由。刘明很诧异,难道试用期内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自己能否主张补偿金?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郝云峰律师认为,本案存在三个焦点。
焦点一试用期内,单位能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
律师观点: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郝律师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有限制性条件的,即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该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如果单位不能举证而随意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焦点二只约定试用期,如何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律师观点:试用期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
郝律师表示,试用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密切的关系。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要求约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本案中,如果试用期是3个月,那么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在2 年以上。既然约定了试用期,餐馆就应按照有关的规定执行。
焦点三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有无法律责任?
律师观点:无故解除应付赔偿金
对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郝律师认为,关键要看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约。如果在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否则,就要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支付赔偿金。”
综上,本案中,餐馆老板的做法是不对的,应对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给刘明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