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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应该作出补偿?

作者:今题网友  2006-07-03 15:54:00-04:00  楼主
我有一朋友原是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在法院呆了三年,在院里有五个像她这样的书记员,其中一个呆了五年,她们是法院以招速录员的身份进入法院,但进入法院一直做的是书记员的工作,因为没有书记员的资格,法院于2003年12月下文任命她们五人为书记员,每年签一次合同,合同期为一年,从2003年6月份开始签,2004年又签了一次,到2005年合同期满后,要求法院再次续签合同时,政治部回答:忙,没有时间,没有关系的。当时也没多想,想是执法单位也不会出什么问题。到2006年4月底,院里一张副院长、政治部主任和书记官室主任叫她们五人开会,提出要解聘,叫把手里的卷宗交接完毕后就不用上班。在解聘期间,她们五人中有一人是怀孕妇女,在她们问到补偿问题时,副院长和政治部主任说,会补交医疗保险(从进入法院到解聘都没有交医疗保险),其他的就没有提到。后工作交接以后,再找副院长要求补偿,副院长说:我们的合同已经过期,我们之间没有存在劳动关系。问:既然没有存在劳动关系,为什么发工资给我们。她回答:这是“个人”意愿,我们之间是“互助”关系,你们“帮”我们做事,我们“付钱”给你们,拒绝作出补偿。
在她们找院长解决此事,院长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但到现在为止,都没有收到任何通知叫去办任何手续。
在咨询了很多人后,都说应该补偿,虽然没有续签合同,但劳动关系仍然存在,法院应该作出补偿。给张副院长讲此事后,她回答:不管你怎么问,最终的裁决权是由法院决定。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现在法院拒绝作出补偿,请问:法院是执法机关,是否就像那位副院长说的一样,最终裁决权是法院决定,她们应该怎么办才能讨回应该属于她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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